尊敬的用户: 您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8月4日正式颁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亿速云预计将于2023年9月1日起为APP主办者提供代备案服务。 现将备案相关事项同步如下: 一、备案必要性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主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2、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分发平台不得为未履行备案手续的APP提供网络接入、分发等服务。 二、备案时间要求 1、如您的APP在2023年9月1日前已在分发平台上架且已完成网站备案,需在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亿速云后台联系备案客服,补充完善APP相关信息与材料,并通过备案主体所在省级通信管理局审核。 2、如您在2023年9月1日后,有新的APP在分发平台申请上架,或历史下架的APP需重新申请上架,需登录亿速云后台联系备案客服完成备案手续后再申请上架应用。 亿速云为APP主办者提供新增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等服务,相关操作指引也会同步上线。若在备案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届时可通过亿速云后台的客服入口进行咨询。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实行社会共治。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九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加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网络素养促进 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公益性上网服务均衡协调发展,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为中小学校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指导教师、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鼓励中小学校自行采购相关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 第十五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安排专业人员、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指导和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并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管理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上网习惯,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加强网络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有效识别违法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便于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等功能。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要求,指导监督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智能终端产品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应当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情况以及安装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所称的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规范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数据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第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家支持开展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处置等方面开展协作。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切实把打防管控各项措施抓细抓实抓落地,不断把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要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出重拳、下重手、用重典,迅速掀起新一轮打击攻势;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压紧压实行业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地方管理主体责任。 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4月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赵克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按照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以更加强烈的政治担当、使命担当、责任担当,切实把打防管控各项措施抓细抓实抓落地,不断把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赵克志要求,要毫不动摇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出重拳、下重手、用重典,迅速掀起新一轮打击攻势。要持续组织侦查打击,针对当前对群众利益损害最大的高发类案件和大要案件深入开展集中攻坚行动,持续组织集群战役,抓金主、铲窝点、打平台、断资金,开展全链条打击。要严厉打击提供信息支持、技术支撑、转账洗钱、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斩断犯罪关键链条。要加强国际执法合作,推动打击摧毁境外诈骗窝点。要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面核查涉案手机卡、银行卡,重拳打击收卡贩卡团伙及其犯罪网络,严厉打击惩治行业“内鬼”。对“两卡”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开展跨部门联合督导,依法惩治违规营业网点。要健全完善失信人员惩戒规定,对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人员进行常态化惩戒和曝光,在全社会形成有力震慑。要切实提升打击能力,充分整合内外部力量资源,今年内全面建成省、市、县三级反诈中心,构建形成上下联动、相互支撑的全国一体化打击犯罪格局。要选拔一批高水平人才,组建国家级智库和专家队伍开展专题研究,不断提升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的能力水平。要着力强化法律支撑,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对已破获的案件快诉、快审、快判,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要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规律特点的研究,及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指导意见,为打击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赵克志强调,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生。要强化预警劝阻,把劝阻受害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及时预警发现潜在受害群众,确保劝阻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被骗。要研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提高网络诈骗信息堵截能力,做到诈骗软件下载不了、诈骗网站登录不上。要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反诈中心官方APP,使群众广泛安装使用。要进一步优化完善被骗资金止付冻结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资金拦截效果,切实守住群众的“钱袋子”。要强化“反诈预防宣传教育”,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建立立足社区、覆盖全社会的反诈宣传体系。将“反诈宣传”纳入社区工作基本内容,大力开展“无诈社区”创建活动。要广泛发动媒体,开展全天候、全时段、全平台宣传报道。针对学生、老年人、企业财会人员等易受骗群体开展重点宣传,全力保护他们不受侵害。深入研究诈骗手法和受害人群特点,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反诈宣传方案,进一步提高宣传的精准性、实效性。要充分发动群团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组织反诈宣传志愿者队伍,坚持群防群治,着力构建全民反诈防骗新格局。 赵克志要求,要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压紧压实行业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要着力堵塞监管漏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和管理漏洞,加强政策指导,有效管控风险。要针对通讯工具、银行账户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规定,着力解决手机卡、银行卡“实名不实人”问题。要将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买卖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网络账户等黑灰产业的人员纳入失信惩戒名单,依法采取惩戒措施。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可靠。要着力规范行业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企业,将安全风险防控与行业发展摆到同等位置,加强安全风险评估防控,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行业风气。要着力加强网络治理,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网上涉诈有害信息,强化网络生态治理,营造清朗干净的网络空间。要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督促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及时约谈、督导和曝光涉诈问题突出的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赵克志强调,要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地方管理主体责任。对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案人员集中、黑灰产业泛滥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整治。相关地方要切实担负起保卫一方平安、维护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强涉诈人员管理,深化黑灰产业整治。国务院联席办要继续实行红黄牌警告和挂牌整治制度,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地区坚决予以挂牌整治。各地要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动员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财富观,着力营造诚实守信、勤劳致富的良好风气,努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 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孟扬主持会议。公安部副部长、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杜航伟通报了有关工作情况。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作了发言。部际联席会议25个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等在主会场参加会议,省市县三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